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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财务知识问答(续)
(发布日期:2005-09-16  责任编辑:财务部)

7、单位拨交工会经费有哪些规定?

 答:(1)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未按规定拨缴或逾期拨缴工会经费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 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

     (2)拨交工会经费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均应计算在内。全部职工包括临时工在内的全部在职职工。

     (3)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成立工会筹备组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成立工会筹备组之月起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

8、我省各级工会经费是如何留成的?

答:(1)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全部留在基层工会使用。

     (2)行政拨交的工会经费按以下比例留成(金融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①基层工会留用60%;

      ②市、县(市、区)总工会留用25%;

      ③省总工会留用10%,其中属县(市、区)总工会上解的经费,省总工会留用5%,市、地总工会留用5%;

      ④上解全总5%。

9、工会资产如何界定?

答:  各级总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界定,比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清产核算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国资法规发(1993)15号《关于清产核算中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工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即,由工会经费(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行政按国家规定拨缴的工会经费、政府及行政方面的补助、工会所属企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外国援助等其他收入)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不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由工会组织进行财产清查登记和管理。

10、《工会法》、《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工会财产管理方面有何规定?

答:(1)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得将工会的财产、经费作为该工会所在单位的财产、经费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清偿债务。

    (2)工会组织合并的,依法属于工会的经费和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依法撤销时,应当在上级工会主持下,清理工会财产和经费。清理后的财产经费结余应当全部移交上级工会。

    企业破产时,不得将工会经费和财产列为企业破产财产,工会经费和财产应当及时移交上级工会。企业欠缴、未缴的工会经费应当作为企业债务,纳入企业债务清偿范围。

    (3)违反工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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