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丽水市本级第五期在职职工
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
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开发区)总工会,市各产业工会、系统工会工委,各基层工会: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是发扬广大职工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是工会切实维护职工利益的具体体现。经过实践运行,医疗互助不同程度减轻了患病住院职工的医疗负担,也得到了广大基层工会和职工的普遍认可。第五期《丽水市本级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暂行办法(修订稿)》已经在保障会第一届第五次理事会议通过,现下发各单位。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按照《丽水市本级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暂行办法》规定,第五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参保对象为:凡丽水市本级(包括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已建立工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两新”组织等单位中已参加丽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符合国家法定就业年龄的在职职工。2018年1月1日前未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的职工均可参加活动。单独建立工会的由所在单位统一组织参加;参加联合工会的,由单位统一组织,经联合工会审核后参加。职工人数在100人(含)以下单位须全体参加,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单位参加人数不低于80%。
二、保障金交费标准及保障期限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金交纳标准为每人80元,保障期限一年,期满后可以续保。本期保障期限为2018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8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只能投保一份,中途不得退保。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金可由单位行政、工会交纳。如由单位行政、工会、职工个人共同交纳的,具体比例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三、参保、给付手续及时间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由职工所在单位工会负责统一办理。第五期(2018年度)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理参保手续及交纳互助保障金的时间为:2017年12月7日至2018年1月31日。第四期(2017年度)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给付截止时间为:2018年2月28日。逾期不再受理。
四、加强领导,确保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要切实增强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责任心,落实责任,采取措施,有力推进。各级工会要主动争取党政的大力支持,切实帮助解决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要对本产业、本系统和本辖区各单位进行摸底调查,认真做好宣传和服务工作,尽力扩大参保覆盖面。市总工会将把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市本级基层工会工作各类先进推荐评比的重要依据。
云和县、开发区根据本文件要求另行发文部署。
附件:1、丽水市本级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暂行办法(修订稿)
2、关于丽水市本级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申请参保与给付办理程序的说明
3、丽水市本级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登记表
4、丽水市本级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参保人员登记表
5、丽水市本级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金给付申请表
6、丽水市本级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慰问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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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8日